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存放于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的一批闲置车床、切割机等生产机械设备.
特别提示:1、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在的状况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做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联系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预约看样(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光大We谷C1栋23楼,联系人:彭先生,联系方式)。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2.52 万元(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做审查,必要时能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设备数量、质量等仅供参考,以现场的现状为准,标的物数量如有差异,转让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资产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不作调整。
4. 转让方在转让前未对转让标的进行过任何检测,但对受让方已充分开放和提供了足够的条件了解设备状况,受让方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进行了实地查看,双方对此没有一点误解或疑问。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现状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设备资产评定估计明细表”所列设备不符为由,拒绝履行其在《资产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转让标的物全部按现状移交,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质量、数量及可使用性等均不负担保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资产交易合同》并退款或赔偿。
6.标的物交付后的收益与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贬值等风险)及清运或使用的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均自交付时起由受让方依法享有与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产交易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并共同签订《移交确认书》。
8.受让方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一同签订《移交确认书》,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受让方须在签订《移交确认书》之日起两天内清运所有标的物,转让方予以协助与监督,但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含运输与吊装费用等)。
9. 清运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清运单位或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若未能按时运走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收取场地占用费。
10.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如有破坏转让方现有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详见《设备资产评定估计明细表》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承租)项目及受让项目后有几率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如对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交易有关的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联的内容为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