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出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获得所得,依照公正买卖价格核算并确认计税根据。
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罗列的办法核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出资所需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别的的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3.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
(一)参照每股净财物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份额达50%以上的企业,净财物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价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别的的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的上述核定办法有贰言的,应当供给相关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事实后,可采纳其他合理的核定办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买卖价格及买方担负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办理,经过树立电子台账,盯梢股权转让的买卖价格和税费状况,确保股权买卖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本钱的真实性。